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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中介二手房交易逃税 与地税员工“联手”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想减免税款,中介与地税官员从中看到“有利可图”,于是催生了一整条税款变“贿”款的利益链条。

我爱我家中介逃税

在这个利益链条中,房产中介将已经成交的二手房交给过户专员,再由过户专员联系地税局负责审批资料的人员,通过将购买不满五年的房屋做成期满五年不必缴税的交易房屋等手法运作,从而让二手房屋交易实现“避税”。

而在一套流程完成后,再按照该笔交易偷逃税款的比例,中介、过户员以及税务人员逐一提取好处分成……。

日前,处于该利益链条最前端的房屋中介之一,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五道口店经纪人刘某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因受贿罪于今年5月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和李某,也分别获刑18年和15年。

中介避税行贿16余万

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的一套住宅房屋交易成功,由于是二手房交易,买房人向当时的中介、时任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韦伯豪店经纪人的被告人刘某表示,看看能否少缴点税。

根据二手房网站房价走势显示,韦伯豪家园2013年房屋均价在每平米55000元——60000元之间,一套两居室交易均在400万元左右。

由于这套房不是“满五唯一”(“满五”是指房产证从出证开始计算,时间满五年或超过五年;“唯一”则是指业主在该省份内,登记在国土局系统里得只有这一套房子。),因此按照规定,购房人还需缴1.5%的契税和房屋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即以400万的成交价为例,需缴纳正常的税费共计25万元左右。

答应帮客人想办法后,刘某找到了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在得知王某可以帮忙运作减免税款后,刘某答应支付给王某相应的“好处费”,随后拜托王某操作接下来的避税事宜。

事件运作期间,王某等人联手避税的事情已经东窗事发,2018年6月,刘某因涉嫌行贿罪被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12月,刘某办理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房屋交易中介业务过程中,为帮助购房人非法少缴、不缴二手房交易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给予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李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人民币16.3万余元,刘某因此获得好处费人民币2.8万元。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8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

过户员联手避税分好处

作为中介的刘某,是二手房交易过户避税环节的基层人物,而在这个链条中起到“统筹”作用的,则是帮刘某联系地税官员的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户专员王某。

2011年前后,王某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的税务员李某,此后,又通过李某认识了其同事杨某,在2013年到2015年的过程中,王某伙同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在帮助房产中介人员办理本市海淀区15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偷逃税款。

王某归案后交代,我爱我家公司的中介人员知道其和税务人员认识,便找其帮忙为购房人逃税,自己是从2013年开始找到李某办理逃税工作,涉案的十几套逃税房屋,主要是不满五年且唯一的房屋。

“李某说,把房产证复印件的登记日期伪造为满5年就可以免缴个税和营业税。大部分房产证复印件是我修改的,其余的复印件是中介人员修改的。”王某说,在制作假资料的同时,她本人与中介则会向房屋买家谎称,应缴税费会有七到八折优惠,但需现金交易。

以涉案的2014年在海淀区安宁佳园交易的一套房屋为例,王某当场将买房人30万的税费降到了25.3万。而买房人在交齐25.3万现金后,并不知道实际上在税务部门,自己的税款已经被减免。

王某交代,随后自己将房主缴纳的25万余现金,一部分作为好处费马上转交给李某和杨某,一部分交给中介作为提成,另一部分留在自己口袋。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伙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杨某、刘某和协税员李某,在帮助部分房产交易中介人员办理本市海淀区15套房屋交易税款缴纳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缴、少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先后收取上述房产交易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90余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提出上诉,2018年5月,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2套房产瞒天过海

在整个避税利益链条中,起到决定作用的,是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的两名税务员李某和杨某。

案发后,地税局提供的工作流程说明显示,海淀地税二所对二手房交易纳税的审核,分为初核人员和复核人员,而李某与杨某就分别担任初核与复核两项职务。

负责初审工作的李某一般是收取并审核纳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初核缴纳税款的项目和数额。负责复核工作的杨某则需要审查纳税材料是否齐全,缴税数额是否准确,并出具税票。

2013年,两人开始与王某里应外合进行二手房交易逃税。每次行动前,王某会咨询李某,李某同意后,与王某约定一个固定的、和杨某一起搭班办理业务的时间来操作。

“主要的操作方式是王某向我提交伪造的房产证或契税发票复印件,将不满五年的房屋改成满五年的房屋,从而免缴个税和营业税,或者是伪造契税发票,提高原值,从而少缴个税和营业税。在办理逃税时,我负责初审,杨某负责复核,将中介人员提交的伪造的纳税材料审核通过。”李某说道。

2017年,李某与杨某先后被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和杨某在22套房屋交易缴税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不缴、少缴上述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税费,收受包括王某在内的中介人员给予的好处费440余万。

李某交易缴税过程中,明知相关缴税材料虚假,仍徇私舞弊审核通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1147余万元,杨某在此中不征、少征应征税款1365余万元,两人均已经构成受贿罪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此外,杨某对个人及家庭账户中1305余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以受贿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以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杨某此后提出上诉。2018年3月,北京市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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