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费怎么收 江苏物价局征求意见
日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来的价格走向市场的地方更多了。
新的办法仍然延续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根据征求意见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有一个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车位停放费标准,按业委会成立前后规定有不同
物业小区的车位、车库等如何收费,是大家关注的重点。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几年我省已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对此前的法规规定进行了调整。如此一来,这次修订后,具体实施的规定变化不大。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而对于人防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装修垃圾清运怎么收费?由双方协商
装修是毛坯房入住少不了的环节,对于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目前江苏省内有些城市是执行政府定价,而且这个定价标准还是多年前的。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也可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应当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现行管理办法中提到,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含IC卡等)。
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