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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检方民事公益诉讼 售假者被判公开道歉

淘宝店主罗某、卢某因在网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去年被法院定罪判刑。判决生效后检方发现店主未及时收回涉案保健品,涉及消费者6000余人次,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于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首例检方民事公益诉讼

昨天上午,北京四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某夫妇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该案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4月起,罗某、卢某夫妇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有消费者在吃过保健品后,开始出现肚子疼、厌食等不良反应。2017年6月,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认定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但刑事判决并不意味着对罗某、卢某二人售假行为惩罚的终结。北京四分检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协会对罗某、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后北京四分检向四中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四分检认为,罗某、卢某在淘宝网销售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过量服用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公布包括所销售的保健品的名称、销售时间、淘宝网店名及产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的成分及危害性等事实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卢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现已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罗某、卢某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北京四中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后通过之日起60日内刊登;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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