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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后或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强制保险有限赔付

5日上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10日,央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2014年推出。

据了解,“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和“风险差别费率机制”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也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周小川在去年年底发表的《全面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署名文章中也明确提及。

存款保险将同步覆盖大中小银行等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至于具体的赔付限额,国际上并没有通用标准,需要在防范道德风险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进行权衡与决策。国际上普遍的经验是,使绝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额保障。

据悉,我国的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可能覆盖99%以上账户(比如50万元)。实行限额保险,并非“50万元以上没有安全保障了”。银行即使破产,也只是破股东的产,而不是破存款人的产。存款保险处置问题银行时,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保障。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通过经济手段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客观上可以加强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和冒险经营行为的约束,促进其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和疏导金融体系的风险。国际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均引入风险差别费率。近年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蒙古等,都在起步时直接引入差别费率。

具体到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呼吁,单一费率就是吃大锅饭,道德风险太大,应实行差别费率,认为这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基本的原则是,费率水平与银行的风险挂钩,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反之实行低费率,与金融机构类型及规模没有必然联系。

据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以低费率起步,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的水平,保费征收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不会对正常经营构成额外负担。

在职能设计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我国存款保险应定位于“风险最小化型”,具备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责。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纠正措施,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从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存款保险制度都拥有不同程度的现场检查权。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现场检查权,有利于对风险做到“早发现”和“早处置”,是对监管的有益补充。从处置机制角度,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平台,存款保险主要运用于收购与承接、经营中救助等市场化处置方式,高效化解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实行较快有序的市场化退出和灵活的专业化处置,降低金融风险处置成本。

专家称,在改革已经涉足深水区的当下,存款保险制度犹如一个结,不及时地解开,将影响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向前推进。而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造坚固的制度保障,而且为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改革、发展由民营资本为主发起设立的中小银行等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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