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 中央不出手救助
昨天,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名词解释
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除包括政府举借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债务。按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看点
1.借钱
不得假手企事业单位
《意见》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点击展开全文
↓ 往下拉,下面的文章更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