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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7月1日实施 将吸引境外资金

昨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决定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昨日双方签订了《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备忘录》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基金互认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则及适用范围、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等总体安排,并在附录部分对互认基金设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和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标准。

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通过两地监管机构简易的认可或许可程序后,即可分别向香港和内地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与此同时,为便于香港互认基金后续准入工作的实施,证监会制定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资格条件及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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