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破冰 面临三大风险(5)
为应对金融市场风险和基金监管风险,《办法》在明确各方权责和投资范围之外,明晰了“监管规则”。
首先,明确资产池即各部分资产配比。如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这是借鉴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运作经验,优势是风险相对较小,代价是收益水平偏低。”高庆波表示。
又如,养老基金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这个比例可商榷,重大项目投资周期、回报周期长,风险并不低。亦可考虑将国家战略和支柱产业纳入进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表示。
同时,“由于这部分投资存在监管风险,而省级委托放大了这种风险的可能性,需要制度更加明确受托人对基金投资的管理。”高庆波指出。
其次,《办法》提出风险准备金的相关规定: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专项资金弥补亏损是必需的,但设定的数额尚显不足。”高庆波认为。“一旦发生亏损,谁来弥补、如何来弥补、责任如何分担,应该有更细的配套办法。”褚福灵表示。
此外,受访专家指出,《办法》未就委托投资运营的最低收益率作出规定。而此前,广东、山东的实践证明,受托方向委托方承诺最低收益率是确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委托方权益的有效方式。
广东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广东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约定是,委托期内年收益率不低于4.2%。山东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处长张百顺也表示:“确保本金安全是双方合作的最根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山东省委托运营资金的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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