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拟划12条“红线” 明确列出负面清单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8日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P2P”)的定位,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12项行为。
明确定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此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机构积木盒子公关事务副总裁陈冰清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信息中介平台的定位,禁止设立资金池,禁止从事自融,同时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这将促使行业回归互联网金融的正轨,P2P不得滥用互联网这一标签从事线下的非法集资行为。
爱钱帮CEO王吉涛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保护。这意味着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得到明确,网贷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
盈灿集团总裁、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表示,对P2P作为“信息中介”的明确将使相当多的P2P平台明年经营不下去。要做真正的信息中介,对平台的互联网运营能力要求非常高。目前在2000多家平台中,排在100名或200名以后的很多平台互联网运营能力不足。
列出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此前市场人士预期的“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并未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放弃了事前监管、准入门槛监管、严格审慎监管(包括注册资本金、风险准备金要求等),这“三个放弃”是P2P行业最大的利好。此外,18个月过渡期体现了宽松、务实、创新的监管思路,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趋势,对金融平台和金融创新采取鼓励态度,同时大大减少行政审批、许可等。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认为,监管机构通过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情P2P不能做,并且明确处罚机制,树立基本的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