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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被强制执行七千万元债务 延迟还款生变

华天集团方面与自然人王学华的债务纠纷案(本报曾做报道)再有新进展。1月20日,记者获悉,继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结果后,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但最终仍被驳回,华天集团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华天被强制执行七千万元债务

该纠纷最早起因于2012年华天酒店收购北京一处物业。当时华天酒店及华天集团以入股方式收购北京浩博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博公司”)62%股份。而浩博此前向自然人王学华借款3亿多元。此后浩博因拖欠债务被王学华诉至公堂。华天方面也因债务担保被卷入其中。双方由此展开诉讼拉锯战。

目前王学华在博弈中暂时“领先”。王学华出具的一份盖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中显示,1月13日,华天集团方面被强制执行扣划7086.64万元(包括法院执行费用)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中。而目前,王学华称其已收到上述款项。

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华天集团方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浩博公司追偿。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华天集团方面也曾以协议有失公平,及王学华申请诉讼保全构成侵权为由,向湖南省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但目前尚未结案。

对此,记者向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酒店”,000428.SZ)证券事务部求证,其工作人员表示以公告内容为准,公司最新公告显示证实上述信息。此前华天集团持有华天酒店被冻结的股票也悉数解冻。而案件中当事方之一,浩博公司原股东德瑞特公司也承诺承担本案二审终审判决需向王学华支付的借款利息6827.881655万元。

债务本息合计3.31亿元

华天集团隶属于湖南省国资委,是一家以酒店业为主的综合性酒店旅游集团,其下辖核心企业华天酒店。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华天酒店计划收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金方商贸大厦(以下简称“金方大厦”),该大厦的股东方时为浩博公司,华天酒店与公司大股东华天集团计划按7:3的比例向浩博公司增资后,两者合计持有浩博公司62%的股份,担任公司大股东。

但此时的浩博公司还有债务缠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开发建设金方大厦过程中,浩博公司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向自然人王学华合计借款3036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9.8‰,但这部分借款并未及时归还,截至2012年8月31日,浩博公司向王学华借款本金余额26400万元,欠付利息7687.0620万元。

而华天酒店若要完成这项收购,需协助解决浩博公司的债务问题。2012年12月,王学华与浩博公司、华天酒店公司、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经减免利息后,浩博公司尚欠王学华本息合计33107万元。浩博公司还承诺,自上述协议生效后起12个月内还清,其中,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11月30日前偿还17750万元。而华天酒店同意为浩博公司所负王学华债务提供担保事项,相关议案后续分别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浩博公司股权也正式完成交割。

延迟还款生变

但在后续的还款过程中,部分资金的支付却出现了延迟。

王学华介绍,协议生效后,浩博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费用,但后面的费用均出现了延迟。王学华多次向浩博公司方面发送律师函要求还款但没有结果。

2013年9月3日,王学华以浩博公司拖欠第二期款项6557万元为由,将浩博公司、华天集团及华天酒店起诉至江苏高院。

江苏高院判决书中也显示,后续款项的还款时间分别为:2013年9月29日、30日,浩博公司分别向王学华还款3000万元、3557万元。2014年1月22日,浩博公司向王学华还款8900万元。2014年1月23日,浩博公司向王学华还款8850万元。至此,浩博公司将最初约定的债务全部还完。但在王学华看来,延迟还款已属违约。

在双方的诉讼中,还款时间成了辩论的焦点之一。华天酒店方面递交给最高院的《再审申请》也明确,债务重组协议生效的时间应为2013年1月24日,根据协议约定,应当要求浩博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前偿还全款,而在分三期还款的具体时间约定中,即针对最后一笔款项,浩博公司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款,后者比前者缩短了两个月的还款期限,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两种情形下债务人都需在合同生效起12个月内还款。

其次,双方在签署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4条是对《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确认,并未对债务重组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协议各方仍应遵循《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偿还完毕的约定。此外,补充协议的签署当事人仅为浩博公司和王学华,华天酒店与华天集团并不是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上盖章。

但最高院在审理后表示,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内容,浩博公司首先承诺了12个月的还款期限,随后又承诺了分三期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后半句是对前半句的补充和具体化,使还款的时限和金额更加明确、具体。

被确认违约后的本息计算方式则是双方争论的第二个焦点。王学华认为浩博公司欠款本金并未支付完毕,在计算本金和利息时应“先息后本”。但江苏高院审理认为,王学华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浩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万元,华天酒店公司、华天集团对浩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浩博公司追偿。2015年5月,最高院在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但案件二审判决后,浩博公司仍未执行法院判决。”王学华表示,此后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月23日,法院执行完毕,目前,这笔资金已到账。

尚未完结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即2013年12月26日,浩博公司、华天酒店公司、华天集团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王学华和第三人德瑞特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至今尚未裁决。

此外,最高院的判决书中显示,2014年1月,华天集团以王学华申请诉讼保全构成侵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学华赔偿经济损失5625.46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也已受理。华天酒店方面也表示,王学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管辖异议,湖南省高院驳回王学华管辖异议申请。王学华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目前,该案一审已在湖南省高院开庭。

华天酒店公告中还透露,2015年12月21日,华天集团还以王学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学华因错误超额冻结原告股票造成的损失9800万元。长沙中院受理此案件并作出《民事裁定书》,同时长沙中院向南京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南京中院协助冻结王学华对浩博公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享有的,并由南京中院执行的债权款6827.88万元。现华天集团就本案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此,王学华解释,“华天集团向湖南高院提起的诉讼的理由是华天没有违约,本人不具备诉讼条件而提前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华天酒店公告后造成华天集团的股票价格下跌0.17元,给华天集团造成损失,因此,要求我因‘滥用诉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我的诉状并没有保全的内容。”

针对各方的说法尚无定论,上述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还需各地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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