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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业绩波动不构成IPO实质性障碍

针对“实施注册制后投资风险或将增加”的观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9日表示,企业业绩出现波动并不意外,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且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就不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实施注册制后,更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注册审核重在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会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和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同时,张晓军透露,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正在研究制定中。

不构成IPO实质性障碍

张晓军说,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和企业自身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业绩出现波动并不意外。长期以来,对于发行企业报告期内业绩下滑问题,证监会主要坚持如下监管原则:一是关注业绩下滑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二是关注业绩下滑的原因是否充分披露,风险是否充分揭示。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且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就不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

张晓军表示,实施注册制后,更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注册审核重在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会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和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发行人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认真关注分析披露的业绩下滑原因,充分考虑披露揭示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更有利于避免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此外,针对股权众筹监管细则的进展情况,张晓军透露,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发布后,证监会正在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各项准备工作。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正在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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