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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券商私自加24倍杠杆 致客户巨亏58%(2)

陈业出示的渤海分级汇利13号管理合同显示,该产品优先级A份额的年约定利率为6.8%,优先级A份额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是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集合计划份额;次级B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在此基础上,根据集体计划实际收益情况享有浮动收益,在集体计划终止清算时,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优先级A份额、次级B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次级C份额本金后仍有剩余收益的,次级B享受该剩余收益的20%。

合同也显示,在“目标规模”方面,“集合计划推广期最低规模为0.3亿份,存续期不设目标规模,管理人可以控制各分级份额实际募集规模。其中优先级A份额不超过次级B份额及次级C份额份额合计数的5倍,次级B份额份额数不超过C份额份额数的3倍,利息转增份额带来的偏离除外。”

按照1∶3∶20杠杆比例计算,正好满足了上述“目标规模”的要求,渤海证券并未违反管理合同规定,但高杠杆倍数或与监管要求冲突。陈业投资3个月的亏损基本来自于承担优先级A份额和次级B份额高额的利息亏损。

渤海证券广州营业部相关人士称,在操作上,公司并没有进行其他操作,只是在产品成立后购买了一款打新基金,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公募基金打新有明显的优势,该产品申购和赎回时的净值均为1.005元。

合同涉嫌违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显示,“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这很可能是渤海证券没有按照原计划募集足够的次级资金,但渤海证券又想产品可以继续发行,所以让客户承担了巨大利息成本,却没有及时如实向陈先生告知相关情况。”深圳一名券商资管人士对记者表示。

该券商资管人士称,上述产品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杠杆过高,只要该产品的净值波动达到3个点,客户就会完全爆仓,而且监管层也有明文规定,集合理财产品的杠杆最高不超过10倍,24倍杠杆显然超出了集合理财应有的范围;二是投资范围过于笼统,该产品投资标的覆盖股票类基金、股票、债券,几乎涵盖了所有投资标的,而作为一款打新理财产品,以24倍杠杆投资,风险巨大,相对应的利息支出也非常巨大。

“目标规模里面,C份额的最高杠杆都不能超过10倍,不能跟B级加起来再和A级计算杠杆。”上海一家券商合规部门人士对记者分析称,5倍这个杠杆水平至今在业内存有争议,目前券商在发的高于5倍杠杆的产品C份额主要由券商自有资金买入,其余份额对投资人来说风险就很小了。

陈业对记者称,在赎回产品后,其与渤海证券多次沟通无果,曾经向中国证监会求助,证监会让天津证监局处理该事件,并要求渤海证券协调和陈业之间的利益问题。不过渤海证券至今未向陈业提供合理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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