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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首次明确要求 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国家工商总局8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互联网广告有可识别性

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发布会上介绍,这部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但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须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张国华说,目前有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推广”“商业推广”等,从9月开始都要明确标明“广告”。

暂行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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