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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政策密集出台 针对资管机构去杠杆政策

18日,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自今年6月底以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针对资管机构的去杠杆政策。

监管部门去杠杆政策

《暂行规定》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管产品分为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

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明确了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暂行规定》还对资管产品的投资杠杆做了适度限制,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就在此前的7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修订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进一步加强交易所债券回购风险管理。根据上述新规,信用债折扣系数确定过程中仅考虑主体和债项评级,折扣系数整体被下调,资质越低,折扣系数下调越多。AA/AA债券折扣系数由0.7大幅下降至0.5。

中国结算表示,自去年11月底以来就持续开展了质押券折算率动态调整工作,市场整体平均折算率水平有所下降,2016年6月30日全部质押券平均折算率为0.837,较去年11月25日的0.894累计下降了0.057,信用债平均折算率为0.778,较去年11月25日0.864累计下降了0.086;债券回购整体杠杆水平有所回落,由2014年底的1.43倍下降为今年6月底的1.30倍。

一位私募基金业人士表示,上述新规将使得交易所信用债券的整体质押比率下降。其中AA/AA债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有预留空间,相应的操作杠杆也从2.5倍下降至1.5倍左右。以票面利率为6%的债券为例,持有收益也会从10%下降至7%。兴业证券则认为,信用债的质押折扣系数大幅下降,加杠杆的操作空间受到了明显限制,监管去杠杆的意图明显。

经历了2015年下半年A股市场的异常波动之后,大量资金通过场内场外加杠杆的方式不断流入债券市场,推高市场整体杠杆水平。

种种迹象显示,监管层当前对于杠杆水平依然保持了高度警惕,去杠杆仍然是金融监管的“主旋律”。今年6月底,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保险资管不得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不得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需将杠杆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7月9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董事长聂庆平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6北京年会上表示,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原因很多,最主要的责任是加杠杆和降杠杆,所以证券、信托、保险、基金公司以及私募基金等各种财富管理机构必须加强杠杆率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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