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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所先从纸票托管着手 央行调整托管后票据资产

“票据交易所先从纸票托管着手,需要央行针对纸票托管后的交易,制订一项与《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平行的规范性文件,调整托管后的票据资产法律关系。”票据专家赵慈拉告诉记者。

央行调整托管后票据

记者了解到,7月初,票据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召集农行、招行、平安、民生、中信银行(601998)等主要商业银行在上海召开“票据交易平台和票据业务、票据系统对接的座谈会”,预计11月票据交易中心上线。

其中,纸票方面,实现托管、电子化登记,电票方面,采用电子商业汇票ECDS系统,开放内部功能。

记者同时获悉,有媒体报道的“非银机构”加入票据交易所并不属实。票据专家赵慈拉告诉记者:“票交所的参与主体仅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涉及非金融机构持票人。”

对于法律界探讨票交所成立后是否需要修改《票据法》,赵慈拉认为,无需修改票据法。但纸质票据转化为电子介质后,也不具备《票据法》的票据属性,演变为票据资产或票据基金了。所以买入电子化介质的最后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而是和票据上的最后背书人构成一个债权关系,若票据承兑人到期未付款,最后持有人只能对票据最后背书人行使债权人权利。对此,央行只需要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即可。

在赵慈拉看来,“纸票电子化”后,既不具有纸质票据的法律属性,也不具有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属性。“纸票电子化”后已不具有流通支付功能了,仅具有投资功能。

同时,赵慈拉对记者表示,纸票电子化和电子商业汇票并不是一回事,电子商业汇票具有可流通支付的功能,但纸票电子化不具有支付流通功能,仅限于金融机构间的投资功能,类似于债券。

赵慈拉进一步表示,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是两个并行的票据工具,前者受《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约束,后者受《支付结算办法》约束,但两者都受《票据法》约束。纸票电子化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票据工具,只是纸质票据交易形式的一个特殊体。亦即纸票上的所有背书人仍享有《票据法》权利,纸票电子化后的权益人则享有央行以后出的规范化文件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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