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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退市倒计时 欺诈发行案终于尘埃落定(3)

兴业证券5.5亿元先行赔付

16名律师联署致函证监会主席

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601377.SH)也随之启动了5.5亿元先行赔付基金,这也是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的首个券商先行赔付案例。在这次欣泰电气案中,兴业证券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标准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的,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如何界定关键日期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确认。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现在的先行赔付制度仍有改进之处。保荐人在制定、实施先行赔付方案与标准时,应当克服征求意见过程中公开透明程度不足的问题。根据以往两起案例即万福生科(300268.SZ)案与海联讯(300277.SZ)案的操作实践,建议在赔偿方案正式出台后的征求意见期内,应当加入由中国证监会或指定机构主持下的公开的听证会议程序,接受权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委托的证券维权律师申请参加听证,就保荐人制定的先行赔付方案及其标准进行质询与听证,听证会议可以设立专家组提供专业意见。最后,根据听证会议结果与其他征求意见反馈,由证监会等机构裁定通过修订后的赔付方式并实施。

7月11日,由宋一欣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共同起草的,来自全国的16位长年从事证券维权的律师共同讨论并联署致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函件标题为《关于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案过程中对赔付方案实施听证的建议函》以及附件《证券维权律师关于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欣泰电气投资者初步方案的意见书》(下称“意见书”)。

兴业证券是否接受听证,将是检验其诚意的试金石。记者获得的这份意见书提出,如果兴业证券先行赔付欣泰电气投资者的性质是和解,那他们双方和解完毕后,对于投资者损失没有得到全部赔偿的差额部分,投资者可否另行向其他法定的责任主体通过诉讼等形式主张需要明确;如果欣泰电气投资者领取赔偿款和解的条件是放弃诉讼权利,先行赔付方案应当明确并重点提示投资者,以免误导投资者,让投资者失去最大化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同时,这16位证券维权律师一致认为,兴业证券应该披露详细的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实务当中,对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如果采用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经常会得出不同的损失结果。当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当前的损失计算方法包含了加权平均、持股成本等若干种,甚至有时候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先进先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存在多种损失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应该采用投资者损失最大化的计算方法,以体现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意义和宗旨。故我们建议兴业证券应该披露详细的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并且说明这种方法是否对每个投资者都是最大化利益保护了。”

对于兴业证券提出的赔偿中要扣除市场风险的说法,目前争议也非常大。此前平安证券(00231.HK)先行赔付万福生科案,当时的赔付并没有扣除所谓的市场风险,因此兴业证券这次提出的市场风险扣除方案也是于法无据。“我觉得是系统风险不应当扣除!系统风险是整体性的经济金融的风险,而不是按照股价、指数来确定的风险。系统风险要不要扣除?我觉得不是它拿个方案出来就行了,是应该经过讨论,应该经过投资者的确认才做,不是单方面提供。当然最后还得看具体的实施方案,现在不好说,”宋一欣律师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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