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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秉持监管原则 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近期证监会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这两宗案件分别是福建金森信息披露违法案和高扬瑜内幕交易辽宁成大案。

证监会对两案件作处罚

福建金森信息披露违法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

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了2825.6万元、2746.3万元、2214.7万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

证监会认定,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第63条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证监会依法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高扬瑜内幕交易案中,高扬瑜是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扬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林芝华商通”账户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成交金额4657.9万元,获利约10.3万元。

证监会认定,高扬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扬瑜违法所得10余万元,并处以30余万元罚款。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秉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原则,对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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