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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全国推行 外商投资改为备案管理(2)

门槛降低投资范围扩大

在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时,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2014年通过的两个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授权决定,为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授权决定到期前,国务院按照授权决定的要求,就实践证明可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内容,对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是必要的可行的。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外商投资立法中以优惠为主、行政管理为主的思路逐渐显现出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红宇解释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指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将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按照企业所有者性质,和主体身份分别立法,有违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的现代立法思路。

数据显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以来,4个自贸区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显著增加。截至2016年6月,上海自贸区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84家,合同外资4032亿元人民币;从2015年4月21日挂牌到2015年底,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同比分别增长287%、235%、506%,合同利用外资分别增长225%、220%、548%。

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邢厚媛表示,推广负面清单制度,将有效增强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在全国推广自贸区经验,意味着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

BIT谈判有了底气

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也会对正在推进中的我国与美、欧的BIT谈判产生积极影响。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记者,无论是中美还是中欧的BIT(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都是依照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做法展开的。

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首先适应这样的办法,才能拥有与其他国家进行BIT谈判的基础。而目前,四个自贸区先行先试出来的经验进一步进行推广复制,正是对此提供支撑。

“国与国之间的谈判需要有法律做背后的保障,而过去的负面清单的做法是在原有的‘外资三法’的基础上,暂停了部分条文的实施,若不及时修改,也会让BIT谈判的基础不够牢固。”白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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