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险企监管 保监会将对险企股东分三类进行管理(2)
拟对险企股东:做分类管理
在股东资质上,新规将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分层次对股东进行管理。
按照新规,如果要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的投资人,需满足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应安排增资,或者支持保险公司提出合理方案,引进新投资者解决偿付问题。
新规要求,控制类公司在保险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公司为2年,财务类公司为1年。
新规还列出了一些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情况,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曾经投资过保险公司但对保险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行为,相当于对一些股东进行了“禁入”。
对于资金来源,征新规依旧要求禁绝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要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要严把股东资格审查标准,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决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
建立良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还需保险公司具有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章程。近日,《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保险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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