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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险企监管 保监会将对险企股东分三类进行管理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频频公告拟参与设立保险公司,保监会门口更是已有超过200家拟设保险公司前来敲门。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近期连发两个文件征求意见,谨防保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险企股东分类管理

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将险企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并分层次对股东进行管理。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提高至51%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业内讨论。

要在9月2日前反馈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的2014年管理办法由37条增加至79条。

“这是对旧规的一次大修,明确了股权管理贯穿的具体环节,框架更完善,事项更丰富,门槛更高。”一位保险公司高管表示,该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了这几年发生的新情况。

该人士介绍,比如,新规增加了对有限合伙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又如,现行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受该比例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20%的上限太低,制约了一些保险股东持续投入的动力。新规根据实际情况,拟将这一条修改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1%。

“来得晚了些,但是总算来了。”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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