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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机成熟 或改造为住房银行

将住房公积金转为住房银行,不仅可以盘活住房公积金,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投资渠道不畅的问题。据新闻报道,2015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比例仅占交存职工的1.5%左右,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它说明住房公积金对于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价值越来越小,住房公积金改革确有必要。

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换句话说,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职工为了购买住房而缴纳的特别基金。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

职工之所以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因为现在绝大多数职工已经购买了属于自己的住房,没有购买住房的需要,当然也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要。改革开放初期,之所以建立公积金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既然职工已经解决了住房问题,那么,公积金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取消公积金制度,因为这项制度已经形成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单位效益相对较好的,职工获得的住房公积金相对较多;单位效益相对较差的,职工可得的住房公积金相对较少。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变成了特殊的福利,已经导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只有彻底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解决我国住房领域分配不公的问题。笔者认为,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彻底取消住房公积金,可能对绝大多数职工不会造成影响,但是,住房公积金毕竟是历史性的存在,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清理住房公积金并且发放给每个职工,那么,将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再说,当前我国住房改革正处在转折时期,虽然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方面价值不大,但是,住房公积金毕竟是集腋成裘,形成庞大的历史性资产,因此,如果采取发放给职工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那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表面化。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式是,将住房公积金转为住房银行,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变成职工的集资入股,每一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是住房银行社员,住房银行按照合作社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我服务、按劳分配。国务院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为住房银行条例,或者称之为住宅银行条例,在政府出资的情况下,用以解决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

住房银行可以把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为对住房银行的投资,住房银行向每一位职工发放社员凭证,鼓励社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与入股。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注资的方式,成为住房银行的股东。住房银行不实行股份制管理,而实行合作社管理。住房银行建立理事会,由全体股东民主管理。住房银行定期召开理事会,决定住房银行的重大决策事项。住房银行的社员可以申请贷款,但是,贷款主要用于房屋改造或者购买新的住房。政府可以利用住房银行贷款资金修建社会保障性住房。

将住房公积金转为住房银行之后,不仅可以彻底盘活住房公积金,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投资渠道不畅的问题。职工可以成为住房银行的股东,也可以随时参与住房银行的决策管理,住房银行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建立管理制度。住房银行取得的收入,优先满足社员的需要。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住房银行可以参与土地的拍卖,甚至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自己的住宅,以确保社员的住房需要。住房银行是专业银行,但是,住房银行与其他银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住房银行不是股份制企业而是合作社。

假如政府能将住房公积金改造为住房银行,吸纳更多的社员参与,那么,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将会为此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改造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银行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国务院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改革领导小组,对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清单,并且针对出现的问题找到具体的解决方案。设立住房银行不是为了增加融资机构,而是为了不断满足社员的住房需要;设立住房银行不是为了帮助房地产开发商去库存,而是为了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审议住房银行法草案为契机,全面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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