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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12万者要加税”为误传 个税增加扣除项

今年以来,全国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城镇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降至5.7%和6.5%,两者均低于GDP6.7%的增速。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居民收入增长放缓不可避免,如何提高居民收入?

个税增加扣除项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从多个层面布局居民增收,包括七类重点人群激励计划等。其中,关于个税改革原则性的表述遭到误读引起公众关注,财政部专家回应称,国际和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未界定过高收入标准,有关媒体报道中所称“年所得12万元是高收入者”或“对年薪12万元的纳税人要加税”的说法是一种推演和误传。

10月21日,国务院一旨在激发群体活力,重点在增加重点群体收入的文件,部分内容牵涉到个税改革,一句“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很快在公众舆论引发热议,被解读为“高收入人群要加税”,进而又引申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要加税”。

实际情况如何呢?“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一标准源自2005年个税法修订时,以此为界限试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旨在为后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铺平道路。

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权威专家对记者表示,当时12万元标准的确定,主要从如何方便征管、把控住重点人群、减轻征管成本、不给中低收入者增加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当时12万元也并不是高低收入划分标准。

现实中,税务机关加强高收入群体征管,主要针对那些持有公司大量股权、从事房地产、矿产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高收入群体。工薪阶层,即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由于公司代扣代缴税收充分,也不存在通过加强征管补税的空间。

财政部相关专家对记者表示,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高收入群体实际收入状况,信息不对称,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偷逃漏税的现象,加强该群体税收征管,主要针对资本利得和财产性收入,演艺界和金融保险业部分人群。

至于有媒体报道个税改革分三步走,相关权威专家表示,个税要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进行改革,未来要逐步增加扣除额,引入赡养、教育、房贷利息等费用扣除。个税改革只能根据现实条件一步步走,成熟一步推一步,“三步走”属于空穴来风。

何谓高收入人群?

“年入12万者要加税”的传闻,立马在坊间炸开了锅。

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重点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

在“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节,提到要“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经部分媒体转载解读,变成“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

财政部相关专家表示,国务院该文件重点在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涉及到税收政策只是原则性、方向性的表述,不宜过度解读。对于“高收入”,国际和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未界定过高收入标准,有关媒体报道中所称“年所得12万元是高收入者”或“对年薪12万元的纳税人要加税”的说法是一种推演和误传。

12万元标准从何而来呢?2005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意见,我国建立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均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目前分类税制下,主要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只有个体户等少数人群自行申报。从改革方向看,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要逐步建立个人自行申报机制。

财政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员孙钢对记者表示,2005年进行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主要是为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探索、试点并积累经验。12万元只是2006年自行申报的收入界限,属于税收管理上的一种界限划分,在当时也不是划分高收入的标准。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被写入“十二五”规划纲要。2010、2011年,国税总局根据相关精神曾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主要从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等。

高收入人群避税手段较多,如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将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从企业列支,个人账面收入较少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记者表示,12万是2005年个税法修改时的标准,这一标准已不合时宜。应当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以法律各种有效手段加大对高收入征管力度,加大对逃漏税打击力度。

逐步推进综合制,增加扣除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曾提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这在业内简称“增低、扩中、调高”。财政部专家对记者表示,个税改革就是要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管力度。

具体而言,个税目前基本扣除额为“3500元扣除额和三险一金”,今年已经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而专项扣除,则要根据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适当增加包括赡养抚养费、房贷利息、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等。

国税总局税收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我国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要变成综合制的个税,个人收入来源如何把控是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个人收入跨区域流动、存在大量现金交易、跨部门信息难以掌握等,税务机关难以确认个人收入,要进行综合制征管很难。

即便现行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难以核查申报信息的真实度。孙钢表示,比如北京翠微路的税务所,面对十几万个税纳税人,但税务局管理人员只有两名,这种征管力量难以应付综合制征管。

财政部中国财政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个税法要修订要走立法程序,不是政府单方决定的。当前全社会对税制改革高度关注,税制改革要符合大家的想法才行,要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最好是开门立法。

刘尚希还表示,国务院激发重点人群的积极性,中国要建立橄榄型社会,让中等收入群体成为大多数,让大家的收入得到普遍提高。虽然要加强高收入群体征管力度,但不能简单“限高”,不能搞平均主义,因为这会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

增加税收征管与鼓励创新是否矛盾呢?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记者表示,工薪阶层、劳务所得人员,比如企业高管等,应该是激励的对象,鼓励创新要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当前工薪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这个税率已经很高,不应该继续提高,应该适当下调。现实是,工薪阶层等依法纳税的人群税负很高,而不依法纳税的人群税负很低;加强高收入征管,不是继续提高税法上法定税率,而是应该通过加强征管,提高他们的实际税率,把该征的税补征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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