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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再涉两融纠纷 因系统故障导致投资者错失交易时机

又一家券商因为融资融券纠纷被客户告上法庭。不过,与此前相关案例多集中于证券公司强行平仓时点、价位,以及投资者是否具备两融业务资格等问题不同,此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因系统故障导致投资者错失交易时机而产生的损失。

券商再涉两融纠纷

近日,个人投资者徐某(化名)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在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双方仍处于举证、质证阶段。举证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等做了进一步阐述。

根据双方陈述,该案件事实脉络逐渐清晰:2011年3月,个人投资者徐某与申银万国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前身)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此后多次进行融资买入操作。2015年7月14日,徐某在集合竞价欲购买攀钢钒钛(现*ST钒钛)股票时,发现由于其此前因持股集中度过高,被证券公司限制了正常买入,后经双方沟通后于开盘后恢复正常。

由此徐某认为证券公司存在过错,并导致其建仓成本被动提高。同年9月11日收盘,徐某账户融资保证金比例低于强制平仓线。而在次个交易日,即9月14日早盘徐某欲卖出股票时,又遭遇证券公司委托交易系统故障而不能正常交易。此后随着股价再度走低,徐某所持剩余1900万股攀钢钒钛股票被分批强制平仓。

原告律师认为,证券公司负有为原告买卖预期获利的股票提供代理服务并有效执行原告下达的委托指令的义务,同时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为原告尽快修复交易系统的义务,导致原告此后的巨大损失,希望法院判决证券公司赔偿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原告全部本金4184.54万元及利息,并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和融资利息。

对此被告方并不认可,申万宏源证券代表律师认为,证券公司已尽到合同的相关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存在因证券公司限制原告交易及委托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

被告律师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在集合竞价存在主观买入意愿,同时从买入记录来看,徐某于2015年7月14日当日是追涨买入攀钢钒钛股票,且买入后确有获利空间,证券公司未对其造成投资损失。此外,当年9月14日网络交易系统的确发生“堵单”情况,但证券公司已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并建议其使用电话委托等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对此原告则回应称,已于当日尝试进行电话委托,但仍出现电话占线等情况。原告律师认为,因由证券公司充分举证证明自身交易系统正常,并且证明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是否可容纳多人同时进行正常委托等。

据悉,此次开庭是申万宏源证券与徐某两融纠纷的第二次证据交换,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尚需正式开庭进行进一步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活跃投资者数量急剧增加,两市成交金额也随之快速攀升,2015年年中沪深两市单日合计成交金额一度超过2万亿元。剧增的交易需求也由此考验证券公司的业务能力,其中经纪业务便是首当其冲。事实上,2015年曾多次出现交易时段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无法正常登录、交易软件崩溃、客户“堵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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