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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投资者适当管理相关规则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规范市场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上交所和深交所昨日分别修订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则。

修订投资者适当管理相关规则

据了解,上交所本次修订的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修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及会员对普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规定。上交所还调整了关于投资者分类及专业投资者范围的表述,并增加了关于投资者分类转化的规定。

在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中,上交所分别补充了个人投资者准入要求之“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额达到标准的要求。在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中,则对普通机构投资者也补充了同样的要求。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自7月1日起生效实施。对在7月1日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应按修订后的规则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在7月1日前已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此外,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上交所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包括统一标准、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

深交所也制定、修订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系列业务规则,于6月28日正式对外发布。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债券适当性办法》)成为市场关注重点。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债券适当性办法》明确了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以及各类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产品范围,并将深交所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专业投资者”相关标准保持统一。同时,《债券适当性办法》还强化了经营机构在债券市场的适当性匹配、风险告知、动态跟踪评估等方面的适当性管理职责。

此外,深交所还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增加了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的期间要求。据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为与该条规定相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的“一段时期内”的要求,如增加个人投资者相关资产指标需符合在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额)”不低于一定数额的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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