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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7日公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称,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100亿元人民币。不得对“僵尸企业”等4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银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在债转股实施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银监会要求债转股实施机构仅可以展开4项业务,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实施机构可从事业务范围扩大至8项。同时,实施机构还可依规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将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债转股作为去杠杆的有效工具有望加速推进。

实施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新设立的实施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此外,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还需符合九大条件要求,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也要满足8个条件。实施机构本身应当具备6个条件。

首家获批成立实施机构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于8月2日开业,作为建设银行集团注册资本金最大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为120亿元。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于近日获得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亿元,是农业银行体系内注册资本金规模最大的全资子公司。

此前,银监会还批复了工行成立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行成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均满足上述出资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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