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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2)

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意见》要求,要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意见》把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方面,《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泡沫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意见》规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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