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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法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当天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金融机构要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精神,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功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此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总则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为使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需要,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孙宝树指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建议在法律中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出要求。鉴于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还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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