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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落实创新发展战略 深交所公布创新创业实施细则(2)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申报发行阶段,发行人应披露现有股权结构、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转股及利益补偿安排等事项。债券存续期内,《实施细则》要求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交易场所,发行人定期报告也应对转股相关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对出现调整转股价格、发行人股份被暂停转让或终止转让、持有人无法转股等可能对可转换债券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

据了解,上述规则于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转股条款的设置,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实务中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转股条款的设置也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下一步,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各项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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