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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落实创新发展战略 深交所公布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据深交所9月22日消息,为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据了解,实施细则呈现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明确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发行主体具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大类。

加快落实创新发展战略

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创新创业可转债应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基于转股条款的特殊性,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债券发行决议应对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无法转股时的利益补偿安排要求进行明确;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应在转股前开通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转股申报由投资者在转股期内向交易所提交。《实施细则》就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种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相关转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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