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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完善监管措施 拟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现场检查机制

记者今日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规定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内容。

保监完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在偿二代17项具体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防控保险市场风险、促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风险的复杂多变和偿二代监管制度的建设实施,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亟待完善和修订。

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之后,保监会就着手启动了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7章49条,规范了保监会、保监局、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相关方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定位,构建起监管机构内部上下联动、监管与市场内外结合、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各负其责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6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偿二代监管框架,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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