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务部获悉 终裁韩国等国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10月23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向各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6.2%-34.9%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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