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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正研制实名登记 已在保险行业内部二次征求意见(4)

在信息采集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时,应当说明必要性、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得以保险实名登记的名义强迫、诱导其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在信息使用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按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其实名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使用范围,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监督管理保险实名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通过检查、抽查、督导等方式对辖区内保险实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保险实名登记工作的检查情况,责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整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或为未通过实名信息查验的投保人、被保险、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等情况,将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处以一万元到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反《规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责令有关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规定》,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记录其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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