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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规制浮水面 将迎来规范发展

重点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标准规制终于浮出水面,资管行业将迎来规范发展。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资管行业将迎监管制度

《指导意见》共29条,由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考虑到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指导意见》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业内人士指出,从内容看《指导意见》可以视为资管统一监管标准的“总纲领”,后续还将有一系列细则出台。

资管产品明确分类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对资管业务进行分类,明确何为同类业务,是统一监管标准规制的基础。”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私募产品则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对私募产品的监管要求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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