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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办法 优化诚信监管格局

近期,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诚信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信办法》对七个方面做了重点修订,将监管范围扩大至新三板、私募、区域股权市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以及期货领域,同时,对融资融券、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回购等新业务也全面纳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

“《诚信办法》修订,结合了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全面回应了国家对诚信建设的相关要求;并且在规则设计上推陈出新,实现了制度的传承与优化;构建起在信息互联互通基础上的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的诚信监管格局。”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罗培新教授昨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打破信息隔离的监管局限性

罗培新表示:这次《诚信办法》的修订,一方面去除了“暂行”两字,表明制度已趋成熟,另一方面,保留了原来的框架,仍设六章,但与原来的43条相比,保留了39条(其中修改了23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4条。可以说,这次修订,既有制度框架的继承,更有规则的优化与创新。

“《诚信办法》在加强监管部门诚信监管和约束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发挥了诚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打破了诚信信息隔离给监管执法带来的局限性,真正依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罗培新认为。

概括来说,《诚信办法》的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

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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