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年底迎监管重拳 发布新规加强银信类监管要求
2017年一路狂飙的通道业务,终于在年底迎来监管重拳。日前,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2016年下半年开始,因为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去通道化”的影响,大量通道业务回流信托,使得信托业资管规模在持续增长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此次监管出手,并非禁止通道业务,而是规范银信合作,降低风险和杠杆,预计未来通道业务或将逐渐“瘦身”。
银信合作再规范
《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该条内容扩大了银信类业务的内涵,明确了通道业务最终担责方。”光大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如此分析。他认为,此前在银信合作的过程中,存在银强信弱的特点,也曾有过通道业务出现风险后,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通道业务的定义,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处置提供了依据。
另一位信托业内人士也表示,新规把此前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表内外业务都纳入监管范畴,诸如基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财产权信托也最终成为监管对象,扩大了监管口径范围。
此外,新规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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