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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严格风险控制措施(2)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称,制定该《办法》的目的在于:弥补监管短板,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制度依据;加强风险管理,强化相关监管要求;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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