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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 将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

环保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阶段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

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

据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因《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保部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控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管理办法》还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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