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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转股权新规 直面难点疑点实现三大突破(2)

《通知》同时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

过去一年的实践中,市场化债转股只有国有企业在做。“这给大家留下这样的印象,好像债转股是以央企和地方国企为主的一种模式。”曾刚表示,《通知》实现较大突破,明确不限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可以开展类似尝试。

对于债权种类,《通知》首次允许将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此前国发(2016)54号文的配套文件只涉及银行债权的债转股,此次《通知》提出,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

“这以前讨论很多,比如信用债违约后,很多人考虑是否能把这个转换成股权。”曾刚指出,一些券商持有信用债,他们又长期活跃在资本市场上,其实这部分债权转股权具有更多的优势,但是之前这部分债权并未纳入债转股的范围。

《通知》还指出,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相关政策的落实。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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