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编制权益变动书 长城动漫控股股东被下发问询函
因未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尽披露持股变化,1月25日,深交所披露向长城动漫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影视集团”)下发监管函。监管函同时要求,长城影视集团补充更正披露前次报告书以来其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长城动漫股份的变化情况。
监管函显示,长城影视集团作为长城动漫的控股股东,未在合计控制股份较前次报告书披露合计控制股份变动比例增加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年12月25日,长城影视集团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前次报告书”)称,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长城影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变动后合计控制长城动漫约614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82%。
2016年1月29日,长城影视集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81万股左右,2016年3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至此,长城影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股长城动漫20.07%。但长城影视集团未再行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或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2017年7月起,长城影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陆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未在合计控制股份较前次报告书披露合计控制股份变动比例增加5%(即达到24.82%)时,及时停止交易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增加5.25%(即达到25.07%)时方于2018年1月22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监管函认为,最新一次报告书未完整披露前次报告书以来,长城影视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即合计控制上市公司19.82%股权后的演变过程)。深交所要求长城影视集团进行补充更正披露。
深交所表示,长城影视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