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整顿相关政策出炉 监管重点转向“管人管行为”(2)
划定准入门槛的同时,新规还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股东、合伙人的审查,如最近5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机构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禁止进入等。
引入执业登记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新规明确了保险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监会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规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具体事项。
同时,新规列明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
事实上,关于中介市场的监管制度建设还有很多,除了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外,保监会还酝酿出台保险代理公司相关规定。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表示,通过制订这些规定,要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上新规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维度完善了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的制度规章,有利于规范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等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新规体现了严监管和防风险的导向,如对于保险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罚款条目细化程度、罚款力度皆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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