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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原房主隐瞒凶宅事实 法院判退房赔钱

现在很多人买不起一手房就转战买二手房,但是买二手房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安全!有一名女人遭原房主隐瞒了凶宅事实,购买过来之后才发现,最后法院判退房赔钱!消息出来之后引来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对于法院判退房赔钱的做法网友也纷纷点赞!

买房买到凶宅

2017年3月,苏闵与房主李敏(化名)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总价款为85万余元。合同签订当日,苏闵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敏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同时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中介费1.7万元。不久后,苏闵分两次将余下的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敏。

2017年4月,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李敏将房屋过户至苏闵名下。苏闵为购买该房屋,缴纳了各项税费共计2万余元。为了凑齐房款,苏闵还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3.675‰。

房子交付不久,苏闵便搬进去了。有一天,无意中从小区居民口中得知,所购买的这套房子曾经有人在房中自杀身亡。

苏闵四处打听证实,所买房屋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就在他购房前,一名女性租客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但是,李敏在房屋交易时,却从未提起此事。

法院判决“退房赔钱”

花了85万,却买回一套“凶宅”,苏闵当即向李敏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苏闵将李敏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论的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苏闵称,其在入住之后,通过走访周边邻居及有关部门,才了解到该房屋在出租期间曾有一女子在该房屋内自杀身亡。但是,他在购买此房时,李敏却隐瞒了这一事实。苏闵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他与李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撤销。李敏应返回他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凶宅导致房子价钱下降

被告李敏辩称,当时签合同时她没注意看合同条款,她的本意并不是欺瞒,不存在蓄意隐瞒,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苏闵与被告李敏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返还购房款85万余元,并向原告苏闵支付购房款中65万元银行贷款实际产生的利息;原告苏闵将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过户登记至李敏名下。法院同时还判决,被告李敏向原告苏闵支付1.7万元购房中介费,并向苏闵赔偿损失3万元。

对于这种黑心原房主遭到了很多网友的吐槽,小编认为这种原房主为了钱真的可以埋没自己的良心。虽然说凶宅在科学上来说并没有存在,但是房子是凶宅的话会直接影响人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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