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向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提出四项要求
5月9日,银保监会对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下发问询函。问询函显示,近期,有公众反映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增资扩股中,认购新增股份1.4亿股的资金来源并非自有资金,并且与长安责任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金建”)存在关联关系。
为此,银保监会向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提出四项要求。一是说明公司于2012年4月认购长安责任1.4亿股的资金是否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提供详细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前(包括出资当月)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明材料。
二是北京高院终审判决((2016)京民终270号)显示,2012年3月30日,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信”)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认购1.5亿股长安保险股份,股价款由天津荣信承担。
同日,天津荣信向泰山金建指定账号汇入1.78亿元,泰山金建确认收到该笔款项。请说明该笔资金是否汇入过公司账户。如是,详细说明该笔资金汇入路径及最终去向,以及公司是否使用该笔资金认购长安责任股权。
三是说明公司与泰山金建是否有关联关系。如有,详细说明关联关系具体情况。
四是公司及股东就提供说明的真实性出具承诺函,如有虚假或隐瞒信息,自行承担后果,自愿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持股权采取的处置措施。银保监会要求,长安保证担保公司须将说明材料及承诺函于5月15日前正式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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