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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卷走1.6亿 揭秘储户上亿被骗真相

前段时间被曝光的一桩诈骗案,银行员工卷走1.6亿元,但是银行却置身事外毫无理会,让储户感到很失望。银行员工卷走1.6亿元,但是这笔1.6亿还能追回来吗?还是说只能就这样说没就没了吗?

银行员工卷走储户1.6亿

银行员工卷走储户1.6亿,他们究竟是怎么做到的,而且银行袖手旁观的态度让人气愤,这笔1.6亿该怎么追回?储户的1.6亿存款单成了一堆废纸,希望银行能够给一个明确的态度追回这笔巨款。

据澎湃新闻报道,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消失”的存款共计1.6亿余元。之后,山东省滨州中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判处14名被告人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其中包括段某、杨某等5名银行员工。

对作奸犯科者判处刑罚、课以罚金,无疑是司法正义的体现,这也是他们理应付出的违法代价。然而,巨额存款未追回、民事诉讼不予受理,让受害人深陷维权困境,绝不应是正义的终点。

从法律条文上看,司法审判大门似乎应当关闭。尽管《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却明确,在“追缴退赔”的情形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或许,有人提出异议,既然不让“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能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呢?遗憾的是,最高法“未雨绸缪”,早在2013年10月21日便作出了《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旦在刑事诉讼中明确“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有关民事诉讼的渠道便已消失。

这种制度设计的直接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防止滥用诉讼资源,造成民事判决、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事实上,刑事诉讼所明确的“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也都是有执行效力的。根据最高法《批复》要求,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论是否随案移送,只要查明属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都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告人有财产,司法机关都可以依法追缴,或者是强制执行。

银行员工卷走1.6亿该如何处理

但是,对被害人来说,就算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实际损失仍很难得到弥补。比如,在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近3亿元,就有1.6亿未能追回。尽管最高法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曾明确:“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问题是,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并未沿用上述规定,在两个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情况下,显然应当“从新”,不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被害人还可以另辟蹊径,就是从“表见代理”做文章。就此案来说,很多人之所以上当受骗,主要是因为段某、杨某、李某、赵某等人系银行职工,其中段某在案发时还系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这种特殊的职业身份,以及银行实际背书,足以让被害人产生误解,他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是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此类“代理行为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银行方面理应对员工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与违法所得的追缴退赔并无直接关系,也不违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当然,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也应秉持法律之精神,作出更加合理的决定。对于付某等被害人,固然有主观上牟利的一方面,但归根到底是需要救济的上当受骗者。如果彻底关闭民事诉讼的大门,虽然表面上尘埃落定,但给涉案人员及其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却很难得到弥补和挽回。

在上述报道中,就举了一个付姓被害人的例子,为了凑足1100万元,她联系了包括老父和胞妹在内的七名亲友,倘若追款无望,这将是一座沉重的大山。与此同时,作为连带责任人的有关银行,却可以置身事外,显然并非公众所期待的公平结果,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长远看,还应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业监管。让众多被害人上当受骗的“阳光贴息”,2005年前便在国内银行业兴起。“一般由有资金需求的银行私下发起”,“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放出消息”,“是个活尺子,由自己掌握”。这样“灵活”的金融产品,显然不属于正规的渠道,也埋伏着很大的隐患苗头。令人遗憾的是,十多年过去了,依然在当地盛行不止。这次案发,可以视为矛盾问题积累的总爆发。

在司法机关为被害人依法敞开一扇诉讼大门、尽可能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还应对类似金融“土办法”进行清理,全力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让类似故事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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