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物业费新规 空置六月以上物业费不得超60%
房屋空置很长一段时间,而物业费却照常收取,这是很多业主都会遇到的问题。近日,山东出台空置房屋物业费新规。在新规中,明确规定普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减少,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60%。
6月2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办法明确,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办法明确,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物业服务企业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情形的,将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出台的空置房屋物业费新规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很多网友都表示支持,并认为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不知道之后全国其它地区是否会效仿山东的新规制定物业费标准,我们拭目以待吧!
点击展开全文
↓ 往下拉,下面的文章更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