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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强对房地产行为的监管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深圳拟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等行为的监管。11月23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法制办联合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意见》”)。此次《修改意见》主要完善了房地产行业监管基本制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房地产(土地)估价等相关规定,以及增加对房屋租赁的监管规定。

《修改意见》中提到,将建立房地产行业年报管理制度。注册地在深圳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年报。

深圳商品房开发及预售

在商品房开发及预售方面,《修改意见》完善了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预售许可管理等制度。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房企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价格监管部门备案;后续房企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时,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此外,房地产产业化项目有关工程进度的预售条件应符合: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但经市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同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房屋租赁方面,《修改意见》提到将建立实名租赁制度,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针对租赁市场中存在的随意涨租现象,《修改意见》提出,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修改意见》同时规定了出租住房的最小单位,即以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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