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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扣财产可判还 典型案例告诉你如何维护产权

刑事案件侦查中,企业罪犯被判财产没收时往往会将其所有财产收缴。但法律追究的是罪犯犯罪所得,非罪犯犯罪所得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可侵犯。近日,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查封民企财产引发的国家赔偿案成为人们的关注点,检查机关办案也会存在一定盲区,如何避开盲区维护自身利益呢?

典型案例

某无线电服务部于2002年8月22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天新公司,魏某国任天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该无线电服务部自1993年起建立账外账资金,1998年起该账外账资金由魏某国掌管使用。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认定被告人魏某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泸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泸州市检察院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某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另于2006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分别扣押天新公司资金121.20万元、15万元、25万元,并将上述扣押款项分161.20万元、20万元两笔交至泸州市财政局,该局《四川省行政罚没收据》处罚摘要注明为“罚没款”。

泸州市检察院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某国退交的20万元赃款,另于2006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分别扣押天新公司资金121.20万元、15万元、25万元,并将上述扣押款项分161.20万元、20万元两笔交至泸州市财政局,该局《四川省行政罚没收据》处罚摘要注明为“罚没款”天新公司、魏某国认为泸州市检察院扣押的企业及个人银行存款及现金181.20万元不属于犯罪所得,应予以退回。四川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后决定泸州市检察院返还天新公司扣押资金181.2万元,并支付扣押资金的利息180250.48元。

因此,在进行企业家犯罪管理督查中,应依据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同时,企业家应洁身自好,若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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