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改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持续深化改革等方面的要求。目标到2023年,河北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基本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得到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不断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现保值增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增强。
具体来看,意见提出,依法对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出资,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做强做优做大。坚持有进有退、突出重点,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意见提出,2019年底前,落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全面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状况。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制度,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
根据意见,加快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稳步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河北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国有金融机构改制和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涉及合并、分立、发行上市等重大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制定债务处置或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实施方案,依法保护职工、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要求,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压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督促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国有金融机构资本金来源应当依法合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额,不得接受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投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