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非法集资超31亿 李鹏飞等4人终获刑罚
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李鹏飞等4被告获刑9年半到3年不等。据了解,2002年至案发,李鹏飞等人工非法吸存逾31亿元,金额之大令人震惊。
2002年左右,被告人李鹏飞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在东胜区以个人名义从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资金并用于转放高利贷,从中赚取利差。同时,李鹏飞雇佣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出纳并负责记账等工作。随着融资、放贷业务量的增长,2004年,李鹏飞弟弟李某某、妹夫罗某某先后加入,共同负责为前来放款的人员办理借款单、退本付息、银行存取款、转账、记载账目及保管融资所使用的银行卡等工作。
由于投资项目、注册公司等需要巨额资金,为了扩大融资规模和方便融资款流转,营造其实力雄厚景象,2007年,李鹏飞使用融资款注册成立内蒙古鑫源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李鹏飞等4人及亲朋好友等人口口宣传,以李鹏飞个人或公司需要投资、扩大热电厂等生产经营为由,承诺给付月利率1.5%—3%的回报,继续向社会广泛融资。
截至案发,李鹏飞向东胜区、达拉特旗、五原县等地共计1513人非法吸收存款31亿余元,支付利息8亿余元,退还本金14亿余元。最终,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2月3日,此案一审宣判,李鹏飞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
根据现行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结合上述鄂尔多斯非法集资案,持续时间长达多年,而且金额之高,给社会及金融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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