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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涉地下钱庄犯罪 两高司法解释补监管漏洞

外汇黑市、换汇黄牛、地下钱庄……这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非法金融体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是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黑洞”。其中,地下钱庄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尤其从2015年后频发大案,并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以及贪污腐败等犯罪活动的洗钱工具。

为依法惩治涉地下钱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于春节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最新的司法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非法买卖外汇违规行为

据了解,2018年外汇局系统协助公安机关共破获地下钱庄70余起,涉案账户资金交易流水逾千亿元人民币。“两高”历时两年,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此次颁布的《解释》共12条,主要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明确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等。

《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认为,这次《解释》专门对相关的涉案情形进行了说明,弥补了以往监管漏洞。

“地下跨境资金转移并不是物理意义上转移,实际上是通过境内外资金轧差平衡,俗称‘对敲’,来实现资金的汇兑。由于难以追踪资金搬运痕迹,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一些阻碍。”尹中立表示,这次《解释》最核心的内容是对相关涉地下钱庄犯罪标准和情节程度的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新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不断出新,相关犯罪问题也不断出现。虽然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犯罪的一种情况,但刑法并没有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情形。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黄海涛坦言:“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大行违法犯罪之实。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始终存在争议,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需要。”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次《解释》已具体规定了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以及支票套现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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