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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门3只基金超限持股6公司 法规及监管或存盲点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超过5%,需要举牌并及时公告披露,这已成为市场常识。但记者梳理公募基金和上市公司2019年的一季报发现,沪上某公募基金公司旗下由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3只基金,持有6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5%,却未及时公告披露。不过,从相关法规看,由于监管政策尚未涉及此类行为,因此这一现象如何界定尚待明确。

公募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3只基金规模合计高达百亿元,并且其换手率较高。有市场人士认为,如果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超过5%可以不公告,且不受短线交易相关法规的制约,难免会引发市场的忧虑。

同门3只基金超限持股6公司

根据公募基金和上市公司的2019年一季报,在格尔软件、汇纳科技、美亚柏科、凯众股份、恒华科技和思创医惠等6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名单中,均出现了相同的3只公募基金。根据计算可以发现,这3只基金持有上述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合计均超过5%。需要说明的是,上述3只基金均由同一基金经理单独管理。

格尔软件2019年一季报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述3只基金合计持股数量为732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8.58%;汇纳科技2019年一季报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述3只基金合计持股数量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65%。

根据统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上述3只基金合计持有美亚柏科4595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78%;合计持有凯众股份587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54%;合计持有恒华科技2134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31%;合计持有思创医惠4228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23%。

根据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就是说,根据证券法规定,一致行动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必须举牌公告,并遵循短线交易相关规定。

如何界定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如果受同一主体控制,即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在上海证券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看来,如果多只基金产品均由同一基金经理管理,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监管精神,应当视为一致行动人,并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好买基金研究总监曾令华认为,多只基金均由同一名基金经理单独管理,买入卖出均由其控制,应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基金交易同样应该遵守。由于上述3只基金均由同一名基金经理独自管理,买入卖出均由其控制,应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法规及监管或存盲点

从现实运作情况看,由同一名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产品,买入一家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总股本的5%,绝非基金经理“不小心”买超限所致,而这种被业内人士认为已经构成“实质举牌”的情况并没有触发相关“举牌”报警系统,或源于法规及监管存在空白所致。

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发布了《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其中的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应当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这也意味着,一只基金应被视为单一的投资人。

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其中规定,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披露。同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此外,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并应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只有单只公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累积达到5%,需要依法披露,并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但是,上述规定没有进一步穿透到基金经理,因此即使同一名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产品买入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超过5%,构成“实质举牌”的情况,也不会触发“举牌”警报。

某离职公募基金经理透露,公募基金的风控非常严格。由于举牌之后6个月内不能反向卖出,出于流动性考虑,单只基金通常不允许举牌上市公司,如果买入要达到5%时,交易风控系统会自动报警,根本买不进去。从单只公募基金举牌上市公司的历史看,仅有银河行业优选基金在2013年举牌飞利信等极少数案例。

市场呼吁制度完善

在刘亦千看来,同一名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公募基金是否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在具体界定上目前仍然模糊,属于监管上的空白。同一名基金经理通过其管理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合计超过5%的情形,在公募基金规模相对不太大的时候比较少见,但随着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这种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相关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否则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举牌上市公司,也要及时进行公告披露。从法规出发点看,是为了防止利用资金优势扰动市场。

尽管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只基金产品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尚未确定,但截至2019年一季度,上述3只基金规模合计超过100亿元,且业绩表现均非常抢眼。

兴业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管理上述3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在操盘3只基金时,基本采用复制选股策略,前十大重仓股几乎完全重合。该基金经理操作风格灵活,获取收益能力极强,但是比较注重交易,换手率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兴业证券的测算数据显示,该基金经理2016年换手率为7.93倍,大幅高于行业中位数2.47倍;2017年换手率降低,约为5.1倍,同样大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有市场人士认为,举牌的意义是为了增加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因此,针对前文中所出现的情况,或也应该出台短线交易法规进行制约。

需要指出的是,私募基金公司旗下产品通常会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同一私募基金公司旗下的多只产品若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累积达到5%,需要依法披露。例如重阳投资举牌燕京啤酒、创世翔举牌多家公司等案例中,相关私募均按规定进行了依法披露。部分举牌但没有及时披露的私募,还曾受到监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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