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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未及时报送年报 对李欣董事长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5月27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长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告称,长城期货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向广东证监局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长城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

长城期货董事长李欣也因此收到了证监局的警示函。警示函称,长城期货公司涉及2018年年报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晚于法规规定的年报报送时间,相关董事会会议未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李欣作为公司董事长,未按照长城期货《公司章程》(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九十一条规定切实履行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职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长城期货两名董事张铁伟、徐凯英未对长城期货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也未发表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意见,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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